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及監理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建監督〔2024〕32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湘江新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7〕5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我廳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及監理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建設監督處。
聯系電話: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3月14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及監理企業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招標投標信用激勵和懲戒機制,推進招標投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14〕11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企業招標投標信用評價(以下簡稱:信用評價)及其結果發布和使用適用本暫行辦法。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信用評價的政策制定、結果發布以及監督管理,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信用評價是指按照信用評價標準和方法,對相關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給予企業履約守信狀況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信用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原則。
第五條 信用評價采用百分制計算。納入信用評價的信息從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及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平臺等媒介采集。
第六條 企業自愿申請參加信用評價,自行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網站注冊賬號,登錄“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共服務平臺—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系統”,錄入相關信用信息、查閱評價結果。鼓勵省外入湘企業參加信用評價。
信用信息自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采集錄入,且每季度首月1日24時前應當完成上季度所有信息采集工作。信息自采集次日起自動通過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系統進行動態公示。
第七條 信用評價結果由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系統自動生成,每季度發布一次。評價結果于每季度首月1日24時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評價結果于每季度首月10日24時公告,信用評價結果公告后,企業可自行前往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查閱和打印信用評價報告。
第八條 每季度首月評價結果公示前,企業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當按屬地管理原則向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同時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異議后進行核實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
評價結果公示期內,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按屬地管理原則向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異議經核實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
省外企業對信用信息、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向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
第九條 鼓勵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條 評價結果使用過程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企業有未如實錄入信息,偽造、變造相關資料等行為,影響信用評價結果且對其有利的,根據情節輕重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工作人員錄入信息不及時、錄入信息錯誤,異議處理不及時,或者在信用評價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實際需要對信用評價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調整信用評價標準。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0日止。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及監理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標準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及監理招標投標信用評價信息采集要求及使用期限
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評價告知書
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評價表
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評價匯總表
        
    
        



